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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留给新能源汽车的干货

作者:瑞达科技文章来源:www.rdacart.cn人气:发表时间:2017-11-07

  10月2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21号建议的答复》,就关于檀结庆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近年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据初步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17.1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123%。随着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和认可度提升,居民专用充电桩的建设矛盾明显缓解。整车销售企业配送专用充电桩的安装比例已达87.7%,较去年中期提升约10个百分点。目前抓紧制定《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该规范适用于居住区、停车场、道路内停车位等充电桩设施工程建设。

  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实现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6年,全国公共汽电车60.9万辆,其中新能源公交车16.5万辆,占比为27.0%,全国出租汽车140.4万辆,其中纯电动车1.9万辆。

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9121号建议的答复

  檀结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对实现国家节能减排,缓解能源危机和环境压力具有积极意义。2012年,国务院发布《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明确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技术路线和主要目标。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要求加快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一、关于制定并尽快出台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各项国家标准的建议

  我国已初步建立了较完整的电动汽车标准化体系。我部积极会同国家标准委、科技部、能源局,加快电动汽车标准体系建设。2010年以来,先后制定并发布了《电动汽车充电技术及设施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电动汽车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完善了标准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组织制定并正式发布10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涵盖电动汽车基础通用、整车、关键总成(含电池、电机、电控)、电动附件、基础设施、接口与界面等领域。我国电动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基本处于国际前列。

  制定发布我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为更好发挥标准在引领科研、规范产业和促进市场化的技术支撑作用,促进行业和公众更好地了解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工作,自2014年起,我部委托电动车分标委组织行业力量研究编制了《中国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路线图》,已于2017年7月4日发布。路线图参照国外经验,在前期电动汽车标准体系规划基础上,根据未来产业和技术发展预期,进一步明确未来5~10年电动汽车标准化工作的重点领域、时间节点。

  我国在国际电动汽车标准法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下属的电动汽车安全(EVS)和电动汽车与环境(EVE)两个工作组中,我国作为副主席国家牵头EVS法规中电动商用车、整车防水、电池安全等内容的制定。2016年由我国担任召集人,主导起草的两项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系统标准IEC TS 62840-1和IEC 62840-2正式发布。结合代表建议,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推动电动汽车相关标准体系的完善,并加深国际标准化工作的参与程度。

二、关于将关键技术列入国家科技项目计划,加强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的建议

  我国已建立新能源汽车研发支持体系。科技部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科技攻关,早在“九五”期间就开始了电动汽车技术预研;“十五”以来,先后启动了“电动汽车重点科技专项”和“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等国家科技研发专项,确立“纯电驱动”技术发展战略,组织国内整车和零部件企业、大学及科研院所等单位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在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以及电池、电机、电控等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整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十三五”开始,科技部牵头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从基础科学到共性关键技术集成、系统集成、示范应用全链条一体化部署,围绕动力电池与电池管理、电机驱动与电力电子、电动汽车智能化、燃料电池动力系统、插电/增程式混合动力系统和纯电动力系统创新链,抓住新能源、新材料、信息化科技带来的新能源汽车新一轮技术变革机遇,超前研发下一代技术,持续加强新能源汽车科技攻关,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及产业化进程。

三、关于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在新能源汽车研发方面联合攻关的建议

  我国已初步建立完善的电动汽车国际合作平台。我国已逐步建立以中美清洁汽车联盟、中德电动汽车合作为代表的电动汽车国际合作平台。中美清洁汽车联盟是中美两国政府首脑2009年建议由中国清华大学和美国密歇根大学为负责单位的合作联盟,主要围绕汽车动力的电气化开展包括联合研究基础科学、互相交流关键技术并促进示范与产业化在内的全方位合作。中德电动汽车合作是两国相关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城市地区之间的交流合作,已经涉及电动汽车安全、动力电池安全、动力电池性能及可靠性、电池回收利用、电动汽车能耗测量及评价方法、智能电网等多个方面。此外,由我国和美国共同引领的电动汽车倡议(EVI)目前在全球有十个成员国,为电动汽车研发和推广提供国际合作平台。根据代表建议,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加强国际研发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技术研发资源,促进技术攻关和产业发展。

四、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和顶层设计的建议

  我国根据产业发展不断完善调整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和顶层设计。我国汽车产业已经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辽吉、京津、鄂中、成渝等为主的6个产业集群,新能源汽车产业以汽车产业集群为基础展开全国范围的产业布局,其中配套关键零部件产业向新能源整车企业产业区域汇集。随着产业技术加快突破和市场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加强在新能源汽车、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投资、准入方面审核把关,鼓励发挥市场作用,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对研发能力、技术创新的要求更加严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严格的产品和企业退出机制。

  2016年12月12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指出,“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为落实国发〔2016〕72号文的要求,发展改革委加强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防范盲目布点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一是组织地方、企业和研究机构,开展汽车投资项目监管和产能调查与分析,及时掌握新能源汽车产业变化动态,主动发布预警信息,积极引导资本投向。二是严格执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加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确保新建企业投资项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三是积极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投资项目管理措施,科学规划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鼓励新建项目建设在产业基础好、创新体系全、配套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地区,推动新增产能向新能源汽车消费需求旺盛和传统燃油汽车替代潜力较大的区域集中。

五、关于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者税收优惠、借国外经验以财税金融激励手段加速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发展的建议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们积极发挥税收杠杆作用,在生产、购置、保有等环节均给予了优惠。在生产环节,一方面电动汽车(具体操作中包括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另一方面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发动机零部件技术、关键零部件技术、汽车电子技术、汽车零部件技术等均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税率。现行的消费税和所得税优惠政策已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购置环节,201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明确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底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在使用环节,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征收车船税范围。

六、关于加强充电基础设施配套体系建设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积极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出台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等政策文件。2016年,发展改革委会同能源局发布《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明确超前规划建设汽车充电设施,完善电动汽车级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加快全社会普及应用。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将破解“停车难”与“充电难”问题结合起来,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以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运营作为支持重点,加强规划建设、运营服务、技术标准以及政策机制等不同层面的有效衔接。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继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总体思路。为做好具体工作,能源局会同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要求各地政府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管理内容。2016年以来,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分3批安排了56亿元专项建设基金,累计支持29个省(区、市)的109个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总投资规模约512亿元。近年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据初步统计,截至今年4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17.1万个,较去年同期增长123%。随着新能源汽车推广普及和认可度提升,居民专用充电桩的建设矛盾明显缓解。整车销售企业配送专用充电桩的安装比例已达87.7%,较去年中期提升约10个百分点。从未安装的原因分析来看,主要为“停车位不固定”(占比4.4%)和“集团用户自行建桩”(占比3.1%),“物业不配合”(占比1.3%),和“电力接入困难”(占比0.4%),比例大幅下降,同时,城际高速快充站建设加快,已形成“六纵六横两环”格局。春节期间,高速公路区域完成充电1.45万次,充电量达12.31万千瓦时,同比增长315%,为新能源汽车城际出行提供便利。在充电设施加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车桩充电接口不兼容、公共充电设施平均利用率较低、行业盈利困难等问题。下一步,能源局将继续会同相关部委和企业,大力推进居民区和工作场所建桩工作,合理优化公共充电桩布局,提高利用率,促进充电设施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创造良好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要求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对停车困难小区,近期可结合路内临时停车泊位建设分时共享充电车位。为适应不同充电方式需要,在车辆充电方面,已批准发布了国家《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该规范适用于城市充电站工程建设;目前抓紧制定《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该规范适用于居住区、停车场、道路内停车位等充电桩设施工程建设。在车辆换电方面,已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适用于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工程建设。同时,督促地方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和规范要求,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和施工图审查中严格执行充电设施配建要求,简化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为充电设备建设提供有利条件。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密切关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技术发展需求,不断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标准。

七、关于以直接补贴方式鼓励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建议

  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的车型均给予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减按补贴后的价格销售给消费者,再由生产企业按程序领取补贴资金。

八、关于鼓励公共交通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自2009年实施“十城千辆示范推广工程”开始,国家将“公共领域先行”作为新能源汽车产业战略重点,在财税政策、推广应用等政策上给予充分的支持。201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公安巡逻等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2015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对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运营补贴,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有效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2016年2月14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措施,明确要求扩大城市公交、出租车、环卫、物流等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比例。中央国家机关、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的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要提高到50%以上。2017年7月,国务院马凯副总理主持召开了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并调研了北京四惠公交车、出租车等充换电发展情况。在国家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我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实现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6年,全国公共汽电车60.9万辆,其中新能源公交车16.5万辆,占比为27.0%,全国出租汽车140.4万辆,其中纯电动车1.9万辆。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和公交企业发展,国家已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企业可按现行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不宜再出台新的城市公交运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